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交社保费!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一、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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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重点强调:

(一)要着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岗。

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二)加强对货运经营者帮扶。

5月1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尽快推出1000亿元再贷款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合理支持车贷延期还贷。快递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减税降费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

1. 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2.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5. 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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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1)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单位价值的100%,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单位价值的50%,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单位价值的50%,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单位价值的50%,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际税负从10%将至5%。

3.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扣除比例: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20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1.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两种情况才符合免于办理: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 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 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项补贴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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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优惠对象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优惠内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缓税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以下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

  • 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

(五)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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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 优惠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社保优惠

1.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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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重点: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该项政策因为疫情原因经过两次延期,此次政策明确表示该政策2022年会再次延长。虽然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不高,但费率的降低对于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降负了!

2. 缓交社保费

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来源:金账本(公众号)